记者从自然资源部得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滨海湿地维护 严苛管控城外填海造地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减缓处置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增进海洋资源严苛维护、有效地修缮和集约利用,现就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处置工作有关拒绝具体如下。《通报》拒绝,一是坚决生态优先、集约利用。
对城外填海造地工程积极开展生态评估,明确提出合理不切实际的生态修缮措施,仅次于程度减少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将集约利用原则贯彻始终,最大限度掌控填海造地面积,提高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决分类施策、具体方法实行。充分考虑有所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明确城外填海造地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增加企业和政府早已构成的围填海造地工程总成本损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造地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根本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期一个、处理一个,减缓办理用海申请。三是坚决依法依规、大力稳健。
牵涉到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核权限,依照《海域用于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继续执行。减缓开发利用闲置或陈旧利用城外填海造地区域的同时,不应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贯彻构成有效地投资,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回应,《通报》印发前已完成城外填海造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展开适当的生态修缮。
已批准后且仍未已完成城外填海造地的,最大限度掌控城外填海造地面积,并展开适当的生态修缮,提高湿地生态功能。确需之后城外填海造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表示同意后实行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实行过程中不应依法确保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拒绝如下:(一)对闲置或陈旧利用的围填海造地区域,参考《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掌控指标(全面推行)》和空间管理制度政策及涉及行业用地标准拒绝,融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优化用海方案设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严苛容许城外填海造地用作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提高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二)融合项目城外填海造地实际情况和生态维护目标拒绝或措施拒绝,参考《城外填海造地项目生态维护修缮方案编成技术指南(全面推行)》中明确提出的修缮措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积极开展城外填海造地工程生态建设,修缮损毁生境,提高新的构成岸线的公众对外开放程度和景观生态效果,建构自然化、生态化的新海岸。(三)对仍未已完成城外填海造地的,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掌控指标(全面推行)》有关拒绝,体现生态用海理念,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的闲置,科学合理确认城外填海造地面积。
其中城外填海造地项目在海洋生态维护红线区域内的,应以不应终止,确实无法终止的,白鱼专门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需合乎红线管控拒绝。在2019年6月底地方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根本性投资项目的已填海造地成陆区域,各省(区、市)要根据《通报》规定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具体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缮的目标和拒绝,批示用海主体作好处理工作。牵涉到违法违规用海的,应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报》具体了,明确工作程序和拒绝有以下五点:一是积极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维护修缮方案编成。《通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生态评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拒绝,依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外填海造地项目生态评估指南(全面推行)〉等技术指南的通报》,的组织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成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维护修缮方案,并的组织展开专家评审。
集中于连片或邻接的围填海造地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整体评估并编成整体生态修缮方案。二是按拒绝上报明确处置方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后,将围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明确处置方案及涉及附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处置方案内容主要还包括:①生态评估结论;②生态维护修缮目标、措施和实行计划;③历史遗留问题成因;④区域内中环线项目基本情况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合乎海洋功能区划情况以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会情况,具体区块功能定位、中环线项目产于等,并附平面布置图;⑤违法违规用海公安部门情况或公安部门工作决定;⑥海域使用权审核转让工作决定等。涉及附件还包括:①中环线项目表格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平面布置图);②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维护修缮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三是展开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审查。自然资源部对地方上报的处置方案等材料审查,重点审查:上报材料否齐全;生态评估结论和生态维护修缮方案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技术拒绝编成;生态维护修缮方案否与生态评估结论交会完全一致;中环线项目否合乎产业政策拒绝;违法行为的惩处要求否继续执行或公安部门决定否不切实际。
合乎国务院24号文及有关拒绝的,由自然资源部函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审查意见及监管拒绝。牵涉到违法违规用海的,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24号文规定,依法依规的组织严肃查处。四是办理用海申请。
早已划入通过审查的围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明确处置方案的项目,归属于国务院审核权限的,建设项目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明确提出用海申请人,明确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后转报;归属于地方审核权限的项目,根据《海域用于管理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审核、转让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用海国家发改委文件或海域使用权转让合约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牵涉到单个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核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评估并编成生态维护修缮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后可将处置方案与项目用海申请人悉数上报。海域用于论证报告可必要修改,重点对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展开论证,具体项目的生态修缮措施。
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维护修缮方案编成的,必要提到涉及报告结论。在海洋生态维护红线区域内,并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造地项目,未予办理手续;城外填海造地后白鱼专门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需合乎红线管控拒绝,同时不得不断扩大现有生产生活规模,希望逐步有序解散。五是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修缮。
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因应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备案的生态维护修缮方案,按照“谁毁坏、谁修缮”的原则,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态修缮;集中于连片或邻接的围填海造地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的组织积极开展整体生态修缮。经评估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造地,不应批示违法用海主体极力不予拆毁。《通报》还拒绝,贯彻厘清责任。根据《通报》规定,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强化滨海湿地维护、严苛管控城外填海造地的责任主体。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拒绝,作好生态评估、生态修缮、集约利用、分类处理和监管等涉及工作;自然资源部海区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城外填海造地监管体系,强化对地方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情况以及报国务院批准后城外填海造地项目的监管,重点强化对闲置城外填海造地开发利用、违法用海公安部门、生态维护修缮和拆毁等情况的监管,并定期向自然资源部上报监管情况。《通报》特别强调,不准弄虚作假。
不得以欺诈项目名义办理用海申请,防止导致新的闲置问题。单个城外填海造地项目同时牵涉到历史遗留问题和追加城外填海造地的,不应严苛按照国务院24号文及实行意见规定的追加城外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申请人审核程序办理。
《通报》最后认为,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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